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6年eBay判決,就過去實務所採「如有侵權,法院即得核發永久禁制令」之原則,表示縱專利權人已證明侵權事實確屬存在,法院仍須於個案中考量是否滿足禁制令聲請之四因素後決定是否核發永久禁制令。惟由後eBay時期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有將近九成比例維持原審核准永久禁制令之判決,以及地方法院駁回永久禁制令之判決,上訴後有約五成比例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廢棄發回等判決統計資料觀之,可知eBay判決後,美國法院並未因此而對於專利侵害救濟方式,採取限縮永久禁制令核發之立場。相反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迄今原則上仍採取以財產權主義為導向作為專利侵害事件救濟內涵之立場,對於有侵害之虞之行為,以准予永久禁制令方式讓專利權人得以排除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