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計息是因破產清算程序開啟時,一般債權人之間權利相互對抗而產生破產財團債務的固定,以及觀念上各自權利的確定;該規則具有相對效力,在一般債權人之間停止計息,但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利息繼續計算。停止計息適用於清算程序的規範邏輯不能當然適用於重整、和解。擔保人原則上不得援引停止計息,以範圍從屬性認可擔保人援引該規則值得商榷。遲延違約金也應適用停止計息,而遲延加倍利息具有個人性,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已失去規範目的,不應計算。清算程序開啟後的利息作為劣後債權可透過清償抵充順序來實現,對附物保債權來說,應先抵充清算程序開啟時屆期的本金和利息,再是此後所產生的利息,後者的清償以擔保物價值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