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作為實施強制遷移隔離的授權規範,並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應盡速研議修法,以資因應。至於,提審制度的精神,在於維護「即時司法救濟」,賦予凡事前未經由司法介入審查即被限制人身自由者,均得即時聲請由法院介入審查該次拘禁之合法性及必要性,故被強制檢疫隔離者,自得依提審法之規定,即時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應即審查強制檢疫隔離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審查程序中,並賦予被隔離檢疫者於聲請及審理程序中享有接受律師協助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