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公務員,擔任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已改制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第四分隊小隊長,負責執行轄區違章建築認定及查報取締職務。緣民眾檢舉被告所負責之轄區內有利用新增建之違章建築物經營俱樂部之情形,經其至現場勘查後,明知該違建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予以查報、拆除,卻僅拍照表示已查報拆除並無復建,或稱屬既存違建而以拍照方式辦理結案,致該違章建築物因未經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原始起造人因此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留存用益狀態,得持續經營含有數間餐廳、湯屋溫泉區、游泳池、高爾夫球場等違建之俱樂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