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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別規定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相關問題,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1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其規定之「1年」期間,其性質為特別規定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或訓示規定?
起訖頁 127-131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203 (23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實務選編:刑事法類NO.233
該期刊-下一篇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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