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法律規則根植於公司所處的制度環境,其中金融市場和融資管道對公司內部利益結構、權力分配的影響尤為深遠。股權分散、兩權分離的「伯利-米恩斯」型現代公司雖然是公司治理理論上的標準模型,但其出現、發展的經驗事實僅基於美國公司金融市場的特殊歷史環境。比較理論上將英美兩國公司治理模式等而視之,忽視兩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公司治理現代化路徑的分歧。美國商業銀行體系的碎片化發展限制了其金融動員能力,而證券市場作為替代性工具在融資管道競爭中勝出,促成了公司所有權的過度分散。英國公司長期依賴大型商業銀行的傳統融資,具有先發優勢卻囿於個人資本主義的公司治理模式。制度比較展現了金融市場塑造公司治理結構的根本影響。以此為鑑,中國大陸轉軌式兩權分離具有非典型性,獨立經營權的構造過程和融資管道形成的所有權結構衝突,公司治理與金融市場不兼容,兩權衝突和產融關係是當前公司法面臨的核心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