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二元審判體系劃分為公、私法審判權,分別由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職司裁判任務。具體個案應由何審判權法院審理,成為重要之課題。倘原告形式上主張之請求權性質歸屬受訴法院審判,但受訴法院認為該請求權法律關係,實質上應由另一審判權裁判,則如何決定審判權之歸屬?受訴法院究應受原告主張之形式上請求權性質拘束(形式認定說)?抑或,受訴法院得職權認定該爭訟法律關係之性質(實質認定說)?本文先綜觀大法官釋字第758號解釋、國內外學說實務見解,再梳理審判權判斷之思維步驟,界分審判權判斷之基礎事實層次與法律評價之定性層次,並由審判權之實體裁判要件特性、避免救濟途徑受操縱、司法權之內部權力分立等觀點,嘗試提出解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