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管制對於一個健全市場機制之維護,具有重要意義。一件重大之結合案常可以改變相關產業之市場結構,連帶深遠影響該產業之市場競爭。由於市場結構之改變,通常是「不可逆」,一旦市場結構產生高度集中之變化,欲使市場重新恢復競爭之結構,實難上加難。故把守好管制之關卡,不讓依立法意旨應受管制之結合輕易脫免於管制,成為漏網之魚,甚為重要。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的實質控制條款,即是肩負上述任務,職司守護認定構成結合之最後一道防線。過去實務上對於此一條款之解釋過於形式化且嚴格,窄化了其適用之餘地,可能產生諸多之問題與弊病,削弱結合管制應有之功能。本文建議以新的典範作為解釋概括條款之標準,適度放寬認定實質控制之範圍,並進行修法降低取得股份比例之門檻為1/4,期望這些作法能有助於根本解決結合管制上實質控制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