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文義」、「原意」等法律解釋「方法」,雖然已受到嚴厲的批評,[雖]即便百孔千瘡,卻是僵而不死。很多改進的建議,沒有認識到傳統解釋「方法」錯誤的前提假設,以為只要在原來的認識之下,做些修補的工作,法律解釋即可完善。例如,所謂「社會學」解釋法,雖然強調解釋要針對社會的實況和實效,卻主張只有文義不得確定時,方可查看法律對社會的實際後果。本文從現象學及現象社會學的角度指出:法律世界是一種人類建構的文化世界,其根基是人類存活的生活世界。法律體制從應對生活的要求衍生。解釋應該以對生活的結果來理解法律,不能倒因為果,以人為建構的法律反過來宰制生活世界的妥適。在人的成長過程(包括進入法律專業)不斷吸收人為建構的法律文化,傳統及社群現存的價值和觀念已經大量形成所有法律社群的共識。法律解釋要緊的是認識現存法律文化無形的宰制性,警覺無處不有的「他人之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