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臺灣高等法院首次就國民參審案件之上訴審進行模擬審判,判決中明文引用美國法「明顯錯誤」之審查標準。本文首先釐清此一標準的歧義性,並指出美國法上訴審有「未提出視為放棄」(raise-or-waive)原則,若當事人於原事實審法院違背法令時未曾主張,上訴時原則上亦不得再行主張。惟若原事實審法院之違背法令屬於「明顯錯誤」(plain error)時,當事人則例外得於上訴時主張之。本文認為,本於國民參審制度之宗旨、基於尊重當事人為程序主體及司法經濟等理由,國民法官法的上訴審應引進「未提出視為放棄」原則與「明顯錯誤」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