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憲法法院模式不變的情形下,規範審查一定也必須是司法違憲審查的重心,因為只有大法官扛得起抗多數決的重擔,無關抗多數決的個案審判則是一般法院的本職。儘管元月4日上路的憲法訴訟法已把解釋改為裁判,但精確闡明憲法意旨以確保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仍是憲法明確課予大法官的責任。規範審查並不因審查基礎和客體都很抽象,而像外表看起來那樣的雲淡風輕,僅以近十年3件討論度不特別高,一般法律人卻未必都能盡得其義的解釋為例,敬請讀者以歷史深度與憲法廣度來認知大法官的決定,當然也期待大法官仍能以勇敢承擔的心,掌握解釋憲法任務的變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