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借用三則涉及所謂「簽名錯誤」之判決為例,以「基礎理論-法釋義學-實踐」之論述方式,初步探討錯誤法則之理論基礎。本文認為,由契約自由之理念無法推導出錯誤法則,毋寧錯誤法則是實現契約自由之法制建構的一部。關於契約法上之錯誤,比較法上固然存在多元之規範方式,背後代表各自不同之規範思維,我國民法之錯誤規定當屬其中之一。惟基於錯誤之意思表示之撤銷可能性之高低,並不代表契約自由之保護程度,蓋契約自由乃法治下之自由。在此理論基礎上,進入法釋義學層次,我國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表意人無過失」之限制須認真加以看待。對此要件,本文提出「引起信賴」作為判斷標準,藉此以將錯誤法則之適用安置在私人與私人間關係之脈絡下,並同時使抽象之錯誤規定得以應付自親屬間契約乃至商事契約各自不同之事實環境及規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