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領域中,傳統的報復式司法以犯罪行為人作為刑事制裁的對象,將刑罰的目的聚焦在對犯罪行為人的同害報復與改善教育,以求預防犯罪。但報復式司法對犯罪的應對手段經過長期的實證研究後,不但無法降低再犯率,同時也忽視犯罪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中的法律地位,各種對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處遇,無法填補犯罪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生理上、心理上的創傷。據此,修復式司法以犯罪被害人為中心,透過刑事司法中的各種手段使犯罪被害人與犯罪行為人能進行對話,透過對話而相互理解,促成「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和解」,以此回復犯罪被害人因犯罪所受的害,同時顧慮到社群對犯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人的接納程度,以各種修復式處遇實現加害人、被害人與社群三方之間的和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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