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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民事責任之因果關係──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談起
作者 陳學德 (Syue-De Chen)
中文摘要
證券詐欺(securities fraud)(含財報不實)民事責任,美國證券交易法認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因果關係構成要件部分,原告須證明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害因果關係。在交易因果關係部分,於非面對面交易之集中交易市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團體訴訟於1988年Basic案發展出「詐欺市場理論」,而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存在。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或第20條之1規定,係屬財報不實之法律規定,學說及實務均認該等規定係屬證券詐欺侵權行為性質,多數說認為在我國法上應有「詐欺市場理論」之適用,實務亦認得以該理論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存在。本文認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舉證責任規定,得以「詐欺市場理論」為法理,或依法律之經濟分析,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存在。至損害因果關係部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Basic案發展出「詐欺市場理論」,而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存在,同時亦推定損害因果關係之存在;其後國會於1995年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增訂第101(b)條,增修於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D(b)(4)條規定,明定原告應證明損害因果關係之存在,聯邦最高法院於2005年Dura案則採事後觀點,否定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同時亦推定損害因果關係存在。本文認為,就我國侵權行為法制,損害因果關係似不必在損害賠償成立要件上單獨列為一項要件,只需在損害賠償範圍判斷上加以認定即可,以符我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體系。而就損害因果關係,學說上多認應採事前觀點,實務就此則未明文。本文認為,宜採事後觀點,使投資人所受損害回復至「應有狀態」,以符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則;而損害賠償額之量定,宜採淨損差額法,並類推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內線交易認定真實價格之標準,即以不實資訊更正日起10日平均收盤價格為真實價格基準,並參酌美國或日本法例,明定損害賠償額之上限。
起訖頁 90-116
關鍵詞 財報不實交易因果關係詐欺市場理論損害因果關係毛損益法淨損差額法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2201 (32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0255931320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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