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調查為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金融犯罪偵查的主要方法,資金調查的第一步驟即為調閱(取)當事人在金融機構(銀行)的財務紀錄。隨著科技發達,我們使用信用卡或行動支付作為支付工具時,個人財務紀錄不只是財務狀況,更是足以剖析當事人行蹤、生活型態,甚至政治傾向的重要資訊;國家機器只要調閱(取)一個人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的基地台位置、信用卡消費紀錄、ATM提款紀錄,就足以分析一個人在特定時間的行蹤,宛如電影《全民公敵》真人版。故財務紀錄當然是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人民權利。雖然查緝犯罪,維護公共利益乃國家責任之一,刑事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兼顧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然而目前司法(警察)機關卻僅依據行政命令或是自律組織規範即可進行調閱(取),背離刑事訴訟程序目的,已成為我國金融隱私的破口。本文先介紹金融犯罪、資金調查的方法,續討論財務紀錄是否屬於隱私權,以及法律授權與令狀主義,最後從比較法觀點出發,說明美國、香港與新加坡現行作法,並檢視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扣押相關規定、現行司法(警察)機關在調閱(取)人民財務紀錄之作法與依據,最後對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調閱民眾通聯紀錄的相關規定,發現我國在犯罪偵查中對於人民隱私保障的作法出現「一國兩制」之窘境。本文認為,調閱(取)當事人在金融機構(銀行)的財務紀錄須採令狀主義或法官保留原則,將個案合法性的擔保程序繫於法院事前的審查,既可有效執行犯罪偵查相關作為,同時防止政府權力濫用,對人民權利過分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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