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牙國際法研究院通過《關於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的管轄權、法律適用與外國判決承認的決議》,2020年「張二建訴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案中,一審法院首次對網路造成的損害結果發生地的擴散性和不確定性的分析被二審法院否決,再一次提醒我們重新審視「損害結果發生地」的範圍。其範圍的確定需要顧及出版地的定義、美國與其他主要國家的立法分野及政策分化,結合《決議》的平衡性成果,本文認為中國大陸網路人格權糾紛管轄權規則早已不符合世界潮流。一方面需要徹底廢除「訪問」管轄權規則,另一方面,應使「損害結果發生地」受到被告可預見性收益以及原告利益中心所在地的雙重限制,基於此,本文給出具體的條款式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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