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85號解釋帶來我國公務人員行政爭訟訴權之變動,影響深遠。德國於憲法層次有較高密度的公務人員定位與制度保障規定,肯認甄審競爭參與者之程序請求權並完善有關的法律,實質上朝向開放,行政法院採行判斷餘地理論而調降控制密度。本解釋指出應進行修法。修法一方面涉及公務人員法之依績效任用升遷、公務人員基本權受干預之保障、開放後公務人員體系之自由化,但另方面涉及行政首長領導統御、行政倫理之侵蝕,我國現階段有諸多結構缺失,對於競爭主管職甄選固然得可考慮開放,但對於一般之考績、平調、暫代主管職、休假案型,則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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