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甲被乙、丙開車不慎撞到因而造成甲受有損害。甲因而將乙、丙與丁(乙之僱用人)列為共同被告,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與第188條第1項訴請乙、丙、丁給付新臺幣60萬元。乙、丙均否認有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法院最終認定有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存在。丁則否認有僱用人侵權行為之事實存在,法院則認定有僱用人侵權行為之事實存在。試問:乙就共同侵權行為判決部分提出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丙、丁?乙撤回上訴之效力是否會及於丙、丁?丁就僱用人侵權行為判決之部分提出上訴,其效力是否會及於乙、丙?丁撤回上訴之效力是否會及於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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