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06年8月29日向乙購買坐落○○市○○路○○段○○地號土地上案名「西班牙別墅」之預售屋銷售案(下稱「系爭預售案」)中C1棟第5樓之房屋與土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房地」),並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系爭預售案名為「西班牙別墅」,乙對外公開之廣告亦一再援引「別墅社區」、「南歐式平地別墅」等用語以為號召,而兩造簽約時,依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的附件標示,可見透天別墅17戶、7層樓連棟華廈27戶,及設有社區○○○道路之環境規劃。乙於系爭契約簽訂後就系爭預售案申請辦理變更設計,經政府核准,變更內容包括戶數增加、樓層數、面積及高度等。而系爭預售案經系爭變更設計後,原規劃之社區○○○道路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其中一部分原有透天別墅7戶減為6戶仍保留別墅之規劃,另一部分原有透天別墅10戶、華廈27戶則全部更改為7層樓華廈66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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