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裁決相對人、原告、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0日發放第二季績效獎金,針對擔任A企業工會(參加人)幹部之訴外人許○全(理事長)等11人(下稱「許○全等11人」)給予考評C等,A企業工會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向Y(勞動部、被告、被上訴人)所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經Y作成104年勞裁字第10號裁決決定書,主文如下:1.確認X對於許○全等11人,於103年度第二季獎金考核評等為C,致不利影響所能領取之季績效獎金數額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2.前項C之考核評等應予撤銷,X應重為適當考評後,補發季績效獎金。3.許○全等11人之裁決申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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