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73年間購買坐落臺北市仁愛路的相鄰店面(均含1樓含平臺、地下室)A屋及B屋,分別登記於甲及原配偶乙名下,並於74年間購買6個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的使用權,與上開二建物同作經營「庚」餐廳使用。甲、乙於86年間協議約定:甲拋棄庚餐廳之經營權,A屋所有權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為子女丙、丁、戊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系爭停車位亦交乙經營庚餐廳使用;嗣於95年4月間簽訂合約書,確認前揭協議約定後,於同年7月離婚。乙於98年3月28日死亡,B屋及系爭停車位使用權由丙、丁、戊繼承,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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