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涉及涉外勞動契約與資遣費請求法律適用之國際私法問題,此等問題非如一般涉外契約依涉外民事法律法第二十條決定準據法即可,其所牽涉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之限制、最重要牽連關係理論之適用、特徵性履行理論之排除、即刻適用法之介入、國際公序之援用等問題,錯綜複雜,其間運用得宜否更直接影響到能否獲致保護弱勢勞工之實體正義。故本文分就涉外勞動契約之主觀準據法、涉外勞動契約之客觀準據法、即刻適用法之介入涉外勞動契約加以精要分析,並歸納出涉外勞動契約法律適用之四步驟,以供法院將來處理涉外勞動契約案件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