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民基本權利提供保護,是現代國家合法性的重要來源。普通法院在基本權利保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德國雖然設立了憲法法院,但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職責仍主要由其他法院承擔。
在沒有設立憲法法院的國家,通過普通法院更是為基本權利提供司法保護的唯一途徑。我國法院應當通過三種方式為基本權利提供司法保護,如困法律有保護基本權利的具體規定,法院應當直接適用法律,如果法律對基本權利的保護只作了抽象規定,法院應當對有關抽象立法進行合憲解釋之後予以適用,如果法律沒有作出保護基本權利的任何規定,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的基本權利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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