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常參與台北市衛生局的醫療爭議調處會議,擔任的角色是醫師身份的「醫師公會代表」。醫師公會代表的法源是依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民國90年07月18日公布)第15條之規定:「本小組應就醫療爭議案件先行蒐集相關資料,並得邀請醫學專家或其他專業機構、人員提供或列席陳述專業意見,供調處委員作為參考,其內容對外不公開。列席人員僅得就專業部分提出說明,不得暗示或干預調處結果。」。由此可知,醫師公會代表的功能是「陳述專業意見,供調處委員作為參考」,地位僅為「列席人員」,權限是「不得暗示或干預調處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