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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09 (201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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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憲法解釋權歸屬的文本分析
作者
姚岳绒
中文摘要
憲法解釋權只能通過《憲法》受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始終是憲法解釋權的主導機關。據于現行《憲法》,我國憲法解釋權行使方式可分為准立法式與裁決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排他性的享有准立法式憲法解釋權,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共用裁決式憲法解釋權。合理推斷隱念的裁決式憲法解釋權必須以是否擁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為前提,國務院、中央車委等一定程度上具有適用憲法的資格,但並不享有解釋憲法的權力。
起訖頁
10-16
關鍵詞
憲法解釋
、
憲法解釋權
、
監督憲法實施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109 (2011:5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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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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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可覆議的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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