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國際條約包含貿易限制措施,這些貿易限制措施被用來追求各種非貿易目標或價值,比如環境、人權、勞工標準等,這種做法將增加WTO規則與其他國際法規則之間相互衝突的可能性。但是,國際法中還找不到任何明確的方法以確定貿易法與人權法、環境法或海洋法等的關係。不過,WTO規則與其他國際法規則之間跨體制的規則衝突仍可通過協調一致的解釋而避免,這是因為WTO的規定中經常使用一般的、廣泛的條款,為其解釋留下了餘地,使WTO裁決機構得以考慮到其他國際義務。在解釋WTO的規定時,可採用國際法推定為不衝突的方法避免衝突;在明顯可看出一個WTO協定的用語具有演變的意義、帶有一些內在“彈性”時,還可以考慮使用演變解釋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