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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1104 (20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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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民事執行當事人變化的程式構建
並列篇名
On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edure about Changing Parties in Civil Enforcement
作者
譚秋桂
中文摘要
民事執行當事人變化的主體範圍由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力擴張的主觀範圍決定,一般應當包括生效法律文書沒有載明的五種主體。民事執行當事人變化程式應當依申請而啟動,執行機關不得依職權啟動該程式,債務人也不得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他主體為執行債務人。對於民事執行當事人變化事由,應當通過言詞辯論的方式,由合議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應當完善執行當事人變化的事後救濟機制,建立異議之訴和許可執行之訴,確保民事執行當事人變化的程式正當性。
起訖頁
131-139
關鍵詞
民事執行
、
當事人變化
、
程式構建
、
Civil Enforcement
、
Parties’ Changing
、
Construction of Procedure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1104 (2011:2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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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公訴審查程式的反思與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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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WTO體制的規則衝突及其解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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