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風險社會給人們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和不安全感,傳統侵權法律制度在面對不斷湧現的新型侵權行為以及災難性、大規模的人身損害事故時存在局限性。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功能定位、保障範圍、加害事由、歸責原則等方面的制度設計,對風險社會的現實狀況和生活形態作出了回應,尤其強化了侵權法的救濟功能。侵權法的這種制度變化改變了我國責任風險的原有形態;同時,在侵權法律體系內也不可能完全解決對受害人的賠償和救濟問題,由此給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在以侵權法、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障為主體的多元救濟體系中,各項制度之間應注意協調,避免賠償不足或賠償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