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仲裁制度及全美仲裁協會之組織和活動,筆者昔日曾撰有專文及專書,至今匆匆已將三十年,情況變化頗多,仲裁制度更為抬頭。包括:
(一)美國法院系統現已注重仲裁,或和訴訟連結,在審理前可先試行仲裁,或強制仲裁。
(二)聯邦政府設有聯邦調解和解局。
(三)美國聯邦和各州政府包括國會常要求全美仲裁協會協助解決許多種類之爭議。
在仲裁組織方面,全美仲裁協會在組織方面愈來愈細緻,在運作方面,功能愈來愈發揮。例如:
1、所辦業務種類繁多,包括仲裁、調解、爭議之預防⋯等。
2、所處理仲裁業務種類極為廣泛,除傳統各種商務爭議外,尚包括勞工爭議、證券爭議、運動仲裁、網路爭議、消費者爭議、政府和人民間爭議⋯⋯等,囊括各種傳統和新穎爭議。
3、仲裁人人數眾多,但為因應不同行業之需求,有些特殊行業仲裁人之資格有不同規定,因此往往另有不同行業仲裁人之名簿。
4、除原來商務爭議仲裁規則外,近年來為因應不同行業之特殊需要,還另推出好多種類仲裁規則,極為細密,以彌補原來仲裁規則的不足。
5、仲裁費用規定極其繁複,亦有配合程序進行程度,異其收費。但對消費者及雇傭之受僱人另有規定予以特別優惠,一方在便於吸引受理這些案件,同時兼顧消費者和受僱人實際負擔能力,頗為合理周到。
6、仲裁人費用因仲裁人個人而有出入,並非統一。
7、仲裁程序常因標的金額高低致繁簡不同。亦有快速和簡易程序,包括書面審理。
8、近年來訂有團體仲裁辦法,受理團體仲裁案件,和法院團體訴訟相呼應,對相關當事人更為便利,實為難得。
9、辦事處眾多,在海外亦有。
10、辦理國際仲裁,績效良好。協會可指定當事人以外國籍之仲裁人,以求公平。
相關制度及作法,可供我國朝野參考之處甚多,惜國人撰寫美國仲裁新發展及全美仲裁協會現狀之文章似頗欠缺,不無遺憾。筆者爰勉力蒐集相關新資料,撰成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