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之「重大變更(Cardinal Change)」,為國際施工索賠實務廣泛接受之概念,於英美法院及仲裁實務上,亦已建立一套理論基礎及認定原則。然「重大變更」在我國民法或工程法之定義為何?其法律效果為何?則較少有人探討。本文嘗試以「債之同一性」法律概念,建構「重大變更」於我國民法上的意義,並基此提出如何認定構成「重大變更」之建議,包括工程標的物於物理上是否顯著改變、功能是否顯著改變、結構形式或重要工作項目之施作量體是否顯著改變、重要工作項目單價結構是否顯著改變、是否因變更指示導致特定工作項目之工作數量鉅幅增加、及是否有其他可能顯著改變承攬報酬對價性之改變等。最後再進一步分析「重大變更」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希望對於我國工程爭議處理實務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