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國際經貿爭議解決重要的方式之一。大陸仲裁法制的現代化工程起自一九九四年仲裁法立法,其後二○○五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完成修訂,此係大陸仲裁法制中最重要的兩個法律文件。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並於二○○五年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成為補充大陸仲裁法的重要文件。而對我國台灣地區,大陸一九九四年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相關仲裁解決爭議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本文件亦適用於仲裁)亦均是極為重要的文件。本文以比較法觀點觀察大陸仲裁法制中以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為主之上開文件,並予以深入分析評論及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