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仲裁費用之收取、計算,依仲裁法第54條第2項,現有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制定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章規範,聲請人聲請仲裁時,即應依該規則第36條預繳依第25條第1項、第26條計算之仲裁費用中之仲裁費,如未繳納,仲裁機構應通知補正,逾期不補,依第25條第4項規定得不受理。雖此仲裁費類似法院徵收之裁判費,惟該費用規則不似已廢止之民事訴訟費用法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至第95條之1詳細,則在仲裁程序中產生之若干問題,例如如何計算仲裁費以為預繳?何人計算?不預繳,如何為不受理表示?聲請人對於核定計算結果應繳費用如有不服,如何救濟?等實務問題,應如何處理?本文由民事訴訟法觀點探討,提出個人淺見,以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