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共工程雖有履約協調機制之法源,然因欠缺具體配套處理程序,迄今憾難完全發揮多層次紛爭解決的優點,而避免紛爭之擴大於機先。本文介紹國際間「爭議審查委員會」/「爭議裁決委員會」之產生背景,同時說明及比較國際間「爭議審查委員會」/「爭議裁決委員會」之機制與其運作模式,並提出國內設置「爭議審查委員會」/「爭議裁決委員會」以落實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調機制之芻議;期能呼籲相關政府部門著手修訂相關法令引進「爭議審查委員會」/「爭議裁決委員會」機制,強化公共工程紛爭議處理功能,以分流法院壓力及即時控制爭議,期能成為協助公共工程之順利推動,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協調機制之具體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