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客觀需要。本文主張以“刑法正文”──“體系化的文義”,作為區分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的標準。在刑法正文範圍內揭示需要解釋事項的體系化文義的,是解釋,反之,是類推。與“字面含義”、“真實含義”、“通常含義”、“可能具有的含義”等概念不同的是,“刑法正文”是一個結構性概念,表現為從“點”到“面”再到法律體系之整“體”,它首先着眼於某一個具體的刑法分則條文,並進一步地關注與這一分則條文具有密切聯繫的若干分則條文,然後是刑法分則以至整剖刑法,乃至於整個法律體系範圍內,發現待解釋事項的“體系化的文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