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劃清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的界限,才能克服刑法解釋的恣意性,否則,就會以擴張解釋之名行類推適用之實,造成比具有嚴格限制的類推制度更大的破壞罪刑法定主義的危險。在是否處於刑法條文用語可能的含義之中、是否具有一般公民的預測可能性、是否採用了符合形式邏輯的推論和是否從罪刑法定主義的理念出發這四個方面,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存在構造上的差異。展開合理的擴張解釋時,應當遵循一定的操作路徑。首先,需要判斷所要解決的事項是否屬於擴張解釋的對象,其次,需要根據一般公民的預測可能性對刑法條文文用語的通常含義進行正向擴展,然後根據處罰的必要性進行反向限縮,再次,需要通過法律商談來檢驗解釋結論的性質,最後,需要通過一種程序性方式,來終局性地解消對實體性問題的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