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黃事件”是一起因傳媒監督而具有法律意義的典型事件。對該起事件的調研及對相關新聞內容的梳理表明,其傳媒監督權行使的信息基礎存在瑕疵,有違新聞報道的基本要求,相關傳媒也未能堅持中立的立場,報導中未能做到盡可能的客觀公正,未能兼顧衝突雙方的話語權。因此,該案傳媒監督權的行使出現了法治偏差。這與傳媒介入的特性有關,更與傳媒追求商業利益的傾向有關。社會和公共領域中的政治力量,也可能影響傳媒監督的立場。承擔公共表達職能的傳媒,是現代法治國家共同價值的維繫紐帶之一,因此需要平衡商業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制約,塑造傳媒監督的健康立場。這可以通過職業倫理約束和法律規範的共同作用來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