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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1112 (201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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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不宜刪除
作者
湯維建
中文摘要
管轄制度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將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加以規定,這是一大亮點。實踐證明,此規定對於強化司法中的程序正義保障、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消弭爭搶管轄等亂象,是價值的。現在理論上對此提出的種種質疑,如“救濟足夠論”、“無足輕重論”、“成本過高論”、“訴權濫用論”以及“形式標準不符論”等等,都是經不起推敲的,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應當堅持這一規定。
起訖頁
157-162
關鍵詞
管轄錯誤
、
再審事由
、
地方保護主義
、
程序正義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1112 (2011:6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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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之團體訴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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