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知識、經驗與文化的紀錄、累積及運用,隨著著作物的數位化及傳播技術之演變革新,傳播的範圍,越來越廣、越多元、越便捷。自1990年代末期開始,網際網路快速帽起,除了讓網路連繫之世界各地人民隨時享受查尋多樣知識經驗之便利外,更衝擊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人之保護,尤其是網路搜尋引擎所引起之著作物合理使用爭議,益臻顯著。全球知名之搜尋引擎Google,或全球最大之華文搜尋引擎百度,近年來多需面對究屬侵害著作權或是合理使用之爭議。故Google或百度利用他人著作物之搜尋引擎業務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為何可以構成合理使用?另除了著作物合理使用爭議外,若搜尋引擎涉及他人肖像之使用,是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凡此均屬亟待釐清之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