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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軍費生違反義務與應遵行事項時之賠償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98號判決探討
並列篇名
The civil liability of the military-sponsored students when disobeying obligations---A discussion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ment of precedent NO.998, 2011.
作者 劉邦繡
中文摘要
國防部各軍事學校設立之宗旨,乃係以培養訓練國軍各軍種之幹部為目的,國防部為解決各軍種軍士官缺額補充,以公費教育方式,鼓勵各個學齡之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而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及為確保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照約接受分發各部隊及軍事機關學校完成服務,以解決軍中幹部來源之問題,此為達成培養國軍幹部目的所必要,而軍事教育、服役之性質,俱屬公法上之權利義務,無從作為私法契約之標的,則軍費生與軍校間契約之內容,乃為公法上之目的而成立行政契約。當軍費生遭退學、開除學籍或提早退伍時,乃屬違反該行政契約,應如何追償或強制執行軍費生違反義務與應遵行事項時之賠償責任發生時,一直以來都是軍事學校或國軍各機關、部隊的燙手山芋。當然請求軍費生賠償之程序,固得先發函通知該軍費生催繳以促其自動履行,嗣該軍費生不自動履賠償責任時,究應以何法律程序追償?本文論述認為基於軍事學校與軍費生間乃行政契約關係所肇生之金錢賠償請求,即不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實現之,此請求既基於公法上行政契約原因所發生財產上之給付,即應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給付訴訟辦理追償,嗣取得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再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306條規定,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由高等行政法院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尚不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如依本文從行政法理與司法實務見解之法律程序辦理,將有助於軍事學校或部隊、機關在積極追償軍費生違反義務或應遵行事項時之賠款,有明確之作業遵循規範,避免違失。
起訖頁 71-101
關鍵詞 軍費生軍事學校賠償辦法行政契約行政訴訟行政執行
刊名 軍法專刊  
期數 201202 (58:1期)
出版單位 軍法專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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