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產學合作近年來成為我國科技政策之重心,尤其在生醫研究領域,用做基礎研究的材料可能潛藏龐大商業利益,因此在產學合作脈絡下出現了材料移轉契約(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本契約係指研究機構之間、及與私人企業之間移轉研究材料時,用以界定雙方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者。為了避免內容繁複、限制甚多的材料移轉契約阻礙材料的流通,美國國家衛生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及重點大學因而擬定了模範契約。本文首先對於產學合作與材料移轉契約的背景與定義加以說明,第2章則以美國大學使用材料移轉契約之經驗為基礎,分析並比較哈佛與史丹佛大學之各種類型材料移轉模範契約。鑑於我國生醫領域迭生產學合作的倫理爭議,也由於所移轉之研究材料可能為人體細胞組織,與其他材料相較,具有特殊性質與倫理影響,本文第3章將深入探討蒐集與移轉生物材料之過程中,可能涉及之倫理與法律爭議,例如產學合作之利益衝突、以及研究材料歸屬等。依據前兩章的討論,本文第4章將針對材料移轉契約在國內的應用加以評析,進而擬定模範契約的內容要點。第5章則總結本文的討論並做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