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區域貿易協定(RTA)之簽署與談判係當代國際經濟法之重要趨勢,不僅貿易大國熱衷於憑藉區域經濟整合加强其國際政治與經濟之影響力,多數已開發或發展中國家亦將簽署 FTA 列為該國之重要貿易政策。RTA成員在談判時,一方面既須遵守 GATT 第 XXIV 條之規範,一方面又須符合對非簽約成員之「不歧視原則」等雙重要求,因此,各國常於 RTA 中放入反傾銷條款以調和在 RTA 成員中關於 WTO 承諾、RTA 互惠、以及保有國內產業救濟途徑等三重關係。針對外國進口產品之不公平貿易行為而採取救濟措施,一向是國際貿易法上重要的議題。由於各國貿易發展程度不同,對於談判雙邊或多邊 RTA 反傾銷及平衡措施條款時,出現多元規範態樣。本文研究範圍聚焦於「RTA 下反傾銷及平衡措施條款」之設計與法理,同時進一步以法律實證研究方法,探討未來我國如與其他貿易夥伴簽署 FTA 時,研析彼此間之反傾銷措施是否應廢除、或應否須加以限制、或僅須遵循 WTO 之相關規範即可?本文將針對與我國進出口貿易額度較高之貿易夥伴(包括中國大陸、美國、日本、南韓、歐盟、澳大利亞、新加坡等)進行實證研究,針對各該國家或地區所與他國簽署之 FTA 中相關反傾銷及平衡措施之內容作一比較分析。最後,文末對於我國未來與他國談判 FTA 時,如何選擇反傾銷及平衡措施條款提供參考依據以及提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