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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歲的甲,平日遊手好閒,卻揮霍無度,既不想繼續唸書,也不想工作,從專科學校輟學之後,完全仰賴父母與祖父給予零用錢花用。但微薄的零用錢根本不夠其揮霍,缺錢之際,知其祖父A平時都會將為數不少的現金放置在家中,於是心生竊取其祖父錢財的念頭。遂夥同專科同窗乙、丙,三人侵入其祖父房中,翻箱倒櫃搜取錢財。行為之際,被其祖父發現,乃放棄行竊落荒而逃。三人被警察逮捕,經A確認無誤,表明告訴之意後,移請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起訴之後,一審言詞辯論之前,A撤回對甲之告訴。試問:三人該當何罪?該撤回告訴的效力範圍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倘若A並未對甲撤回告訴,則甲、乙、丙所犯之罪的處理關係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