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東地區的衝突到了一九九三年有一重要之轉折,也就是通過臨時自治政府協商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n Interim Self-Government Arrangement)(或稱為「奧斯陸協議」「the Oslo Accord」)。宣言中提供西岸(West Bank)以及迦薩走廊(Gaza Strip)予新成立之巴勒斯坦國家當局(Palestine National Authority)作為臨時自治政府之區域。其後經普選選出總統,組成內閣以及民選之立法委員會。於該地區充分行使行政、立法與司法之權力,但卻不具有國家身分所享有之完全政府權力,因為在以色列歸還區域內有關以色列人民之管轄權仍屬於以色列。雖然如此,於一九八八年的巴勒斯坦國家委員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Palestine National Council)中,巴勒斯坦國家當局自行宣稱巴勒斯坦為主權國家。於一九九八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巴勒斯坦為特別觀察員之地位,享有一般事物討論之參與權。至今已有一百二十二個國家(美國,英國與法國除外),承認其國家之地位與身分。今(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巴勒斯坦總統阿巴斯(Abbas)進一步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主席提出加入聯合國會員國之申請書,使承認其國家身分並回復一九六七年以前之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