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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收回房屋重新建築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收回重新建築」之意涵
作者 吳從周
中文摘要
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暨其上之B房屋,租予乙使用,但未約定租賃期間。惟因B房屋年久失修,且A土地已與相鄰之丙所有之土地協議合併重建,為充分利用土地,對B房屋有收回重建之必要。為此甲乃依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收回重新建築」為由終止租約,請求遷讓返還上開房地。試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起訖頁 18-20
關鍵詞 重新建築合建正當理由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202 (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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