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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202 (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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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收回房屋重新建築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收回重新建築」之意涵
作者
吳從周
中文摘要
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暨其上之B房屋,租予乙使用,但未約定租賃期間。惟因B房屋年久失修,且A土地已與相鄰之丙所有之土地協議合併重建,為充分利用土地,對B房屋有收回重建之必要。為此甲乃依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收回重新建築」為由終止租約,請求遷讓返還上開房地。試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起訖頁
18-20
關鍵詞
重新建築
、
合建
、
正當理由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202 (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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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與自然債務以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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