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契約係以個別化之交易為基礎,參照雙方協商行為作為建置契約的基本要素,認為當事人對於當前狀況及其未來發展已經有充分之認識,得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基礎。但在現實商業活動上,商業的結盟關係並非以個別化交易為基礎,而係以建立長期之合作為出發,其所重視者在於建立起相互間之信賴,並非在於消滅原有契約給付為目的。現行民法有關契約之精神及其立論之基礎,顯然無法完全適用於商業結盟之契約活動,自有參照古典契約與現代型商業結盟契約之相關理論,以及參照國外之立法例,來檢討現行商業活動契約之規範,是否得有助於經濟發展。甚至,對於現代型商業結盟契約如何去探究與解釋契約之具體內容,亦成為必須考量問題。本文另外試圖以契約之法律理論及經濟理論,來說明現代型契約之基本精神,期能就契約法之制度有重新之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