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一詞可以等同浮動擔保,抵押權的客體,因受物權客體特定性理論的影響,通說認為我國並不承認物權客體不特定的浮動抵押。然而浮動抵押客體可得特定的彈性,正可以充分發揮財產擔保融資的功能,對於資金引進工商業經營,有重大功能。世界銀行對於台灣取得貸款指標,認為並無浮動抵押制度,因而影響台灣投資環境的評等,相較於我國,中國的物權法第181 條、第189 條已明文引進浮動抵押。如何在法制上引進浮動抵押制度,以增加企業融資管道,並提高世界銀行對台灣投資環境的評等,就有高度的研究價值。本文第二部分首先介紹浮動抵押的意義和效力,作為全文探討的基礎;第三部分說明浮動抵押與普通抵押的異同處,強調二者的法理相同;第四部分接著從資金需求者與銀行放款者的風險等面向,探討採行浮動抵押的必要性;第五部分從浮動抵押和普通抵押在法理的共通性著手,強調引進浮動抵押的可行性;第六部分提出浮動抵押制度的理論模型: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擔保債權可得確定、標的物可得特定以及登記對抗要件,作為法制上引進和解釋適用浮動抵押的參考。第七部分總結全文,提出本文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