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有關非常規交易與掏空公司資產禁止之規定,其刑事責任之規定相當嚴峻,但由於其犯罪構成要件過於簡略抽象界線模稜,易使企業之經營動輒得咎,使企業經營趨於保守與裹足不前,有礙國家之經濟發展,因此如何兼顧市場秩序之維護與投資人權益之保障,則為大家共同努力之方向。本文擬就與證券交易法有關非常規交易與掏空公司資產規定相近之刑法侵占、背信罪,比較探討各該犯罪之本質與保護法益;再就實務發生之案例加以分析應如何認定客觀構成要件之該當性與其認定之標準;最後再就現行法之規定疏漏之處提出具體建議,希望能有助益於行政監理、司法實務與各界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