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規定,機關發現廠商有相關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此一通知,係屬行政處分(參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且經機關通知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參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而廠商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參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對於廠商權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