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人本身之侵權行為責任基礎,通說係以民法第28條為依據。此外,法人之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時,法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法人得否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負擔本身之侵權責任,學說上論述甚少,我國法院則採取否定說。實則,民法第28條及民法第188條之侵權責任,均以董事或受僱人具有侵權行為為要件,與民法第184條直接以法人本身為侵權行為人之責任類型,所有不同。
本文首先檢討我國法院對於法人侵權責任之見解,其次討論民法第184條對法人適用之否定說見解,再次藉由日本法、德國法及歐洲侵權行為法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