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於2010年所作成有關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中,有二類裁判值得注目。其一涉及突襲性裁判之型態及其如何防止。其二涉及舉證責任之性質及其如何分配。就前者而言,最高法院認知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雖係法院職責(權),但不能因而對當事人造成法律適用的突襲、發現真實的突襲及促進訴訟的突襲。為防止發生該等突襲,要求事實審法院應適時曉諭其法律上、事實上及證據上觀點,使當事人有及時為法律上、事實上陳述、證據上聲明及適當、完全辯論之機會;尤其應致力於爭點整理並曉諭爭點,包括法律上爭點、事實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適時、適度公開心證 |